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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明年起将开始计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4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  据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各项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将开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专项用

  据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各项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将开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进一步走向完善。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计提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触发标准;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办法》同时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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