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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龙:最高法支持“买假索赔”在向谁宣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2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京华时报》2月11日)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最高法此规定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就拿案例中孙银山购买过期香肠索赔事件来看,在明知所买香肠已过保质期,却在购买结账后当即就去了服务台索赔。作为商家来看,理所应当地认定其有“知假买假”的意图,孙银山本意并非买香肠,而是冲着“十倍索赔”来的,算是个有意“讹诈”商家的“捣乱分子”。但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讹诈”行为如果不能让商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那么制假售假就有可能日益猖獗,甚至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换句话说,如果孙银山只是在发现香肠是过期后好心提醒商家,那么商家是否会主动下架过期商品,甚至对商场所有商品进行排查?这里还存在一个“赌注”问题,即这商家有没有“道德的血液”,能够主动自觉履行不制假售假的义务。

  最高法发布的《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判罚,那就是重点并不在于消费者是否知情,而是香肠过了保质期却还被摆在店内公开出售。如此以来,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大众最普遍关注的,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诸如毒奶粉、毒胶囊、毒饺子等等事件已经敲响了警钟。如何让商家吸取教训,迅速整改的关键在于理清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显然,经济惩罚是最直接也是见效最快捷的方式之一。应该鼓励消费者“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这样商家才能够在事关自己经济利益的问题上端正态度,把过期、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下架销毁。

  可以说,最高法此《规定》在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是在向制假售假行为宣战,向无良商家宣战。一般而言,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大多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诉讼经验还是举证能力都不及商家,因此往往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不是商家知假造假、知假卖假,又何来消费者“知假买假”呢?因此,明确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当每个普通消费者都能在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进行维权,做一个“知假买假”的索赔者,向假冒伪劣商品开炮,向无良商家宣战,这是不是意味着那些无良商家会感到无形的压力?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他们就会大大减少“制假售假”、“知假卖假”的侥幸心理。当然,前提是,法律在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予以保护的同时,消费者自身能够理性、依法维权,而且要紧守法律界限,不让自身的维权行为演变成违法行为。这样,市场秩序和环境将大大改善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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