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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拳出击反垄断 2年开出超27亿“天价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  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2014年,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中国市场的反垄断调查冲击波已经快速波及多个行业,并有愈演愈
   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2014年,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中国市场的反垄断调查冲击波已经快速波及多个行业,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今天,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反垄断调查被罚12.35亿元罚单新闻曝光,数字一出便迅速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调查的罚单历史。一财小编发现,从2013年至今,由发改委主导的反垄断调查从未停止,并且已经涉及汽车、眼镜、液晶面板、奶制品、白酒等多个行业。与被调查的知名企业一同受到关注的还有他们需要面对的“天价罚单”,小编粗算了一下,几张罚单加起来,竟然有27亿之多!

  中国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反垄断调查及处罚情况,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2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亿元,合计罚款12.35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三、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四、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 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轴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不二越,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涉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的精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三、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四、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计1.0936亿元。

  同时,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过,主动配合调查以及主动交代者,将存在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在欧盟的此轮反垄断中已有先例,日本矢崎、日本住友电气和日本捷太格特因充当“举报者”,主动揭露了其他几家供应商的垄断内幕,而被免除了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中国反垄断调查中,日立主动配合而被免除处罚。汽车专家张志勇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前一阵日系零部件企业集体不出声,但这些日系零部件企业应该正私下配合国家发改委调查,争取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在中国,也有从轻处罚主动交代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于2009年7月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也有类似的条款。

  眼镜行业反垄断:博士伦、强生等被罚1900多万

  在启动调查近9个月后,国家发改委于今年5月公布了对多家价格垄断眼镜企业的处罚结果。其中,博士伦、强生等五家公司被查实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这也是今年我国开出的第一张反垄断罚单。

  国家发改委称,根据群众举报,2013年8月开始对眼镜行业主要镜片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经查,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售价等行为。

  转售价格维持是指制造商或批发商试图控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最终售价而与再售商达成的一种协议。

  国家发改委举例,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有的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与其全国或重点城市的直供零售商常年统一开展“买三送一”促销活动,相当于各零售商按照生产企业“建议零售价”的7.5折销售隐形眼镜片,变相维持转售价格。

  为确保镜片市场价格体系得到维持,涉案企业通常采取惩罚性措施加以约束,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口头(邮件)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昨日强生、卡尔蔡司等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尊重发改委的决定,并严肃对待《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遭反垄断调查后,法国依视路、德国蔡司、美国博士伦等多家外资眼镜品牌相继在其官方网站发出降价通知,降价幅度在10%-30%不等。

  垄断金价老凤祥等五家金店被罚1000万

  2013年8月12日,在央视财经《对话》现场,发改委公布了对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及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五家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

  发改委表示,经查实,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曾组织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召开会长会议,商议制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上述五家金店依据《价格自律细则》规定的测算公式,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公司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晚,老凤祥和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分别发布公告称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老凤祥和豫园商城合计被罚超800万元。两家公司均表示接受上海市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老凤祥表示,公司下属孙公司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接到上海市物价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老凤祥银楼因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该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行动,被从轻处罚,处以2012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罚款共计323.29万元。

  豫园商城旗下的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和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360.13万元和141.83万元,合计被罚501.96万元。

  6奶企遭发改委开6.68亿天价罚单

  2013年8月7日,国家发改委开出奶企反垄断调查最大罚单: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等六家乳粉生产企业“遭遇”超过6.6亿元的天价罚款。而惠氏、贝因美和明治因为积极配合调查“幸免于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超过6.6亿元。其中,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主动整改的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29亿元;对于不能主动配合但是能够积极整合的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2.0376亿元;这也是6家被罚企业中金额最大的一家罚单,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被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而惠氏、贝因美、明治被免除了处罚。

  对于发改委的巨额罚单,合生元和美赞臣都表示,已经收到了罚单,自己认罚。

  茅台五粮液被罚4.49亿元

  2013年2月22日,发改委正式亮出反垄断“罚单”,白酒龙头茅台五粮液合共被罚4.49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物价部门开出的额度最大的罚单。其中,贵州省物价局公布茅台因价格垄断被罚2.47亿元,四川省发改委也对五粮液进行了2.02亿元罚款。上述罚款金额各占两家酒企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的1%。

  据介绍,五粮液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区域监督、考核奖惩、终端控制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贵州省物价局昨日公布,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

  2月22日,贵州物价局表示,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受到调查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扣减的保证金,按照法律要求及时进行了深入整改。

  五粮液股份公司副总理、新闻发言人彭智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接受四川省发改委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外界此前对于处罚理据存有争议。2月22日,四川发改委方面特地以五粮液为例,列出三大理由:五粮液作为白酒龙头企业,享有极高的品牌效应和消费者忠诚度,公司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多方面不利影响。

  一是排除了同一品牌内各个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五粮液公司通过限定转售白酒的最低价格实施品牌内部限制,损害了经济运行效率。

  二是限制了白酒行业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五粮液公司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行业内起到了负面的示范效应,已经有其他白酒品牌开始对经销商进行类似限制和处罚,进一步扩大了对竞争的限制和损害。

  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五粮液公司设定最低限价,排除了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的机会。特别是五粮液在浓香型白酒中具有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选择。

  罚因

  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五粮液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区域监督、考核奖惩、终端控制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星等6企业涉嫌垄断液晶面板被罚3.53亿

  国家发改委2013年1月4日宣布,2001年至2006年,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已被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这也是迄今为止发改委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

  数据显示,上述6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

  发改委表示,自2006年12月以来,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这6家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发改委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6年时间里,6家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液晶面板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面板成本占彩电生产成本的80%左右。近年来这一比例有所回落,但也在70%左右。

  据此,发改委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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