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热门关键词:西瓜  湖北  内蒙  江苏  贵州  供应  南京  甘肃  台湾  葡萄  白菜  成都  土豆  深圳  西安  杭州  红薯  核桃  西藏  菠菜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24  作者:荆州两湖网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 推荐图文

» 点击排行

行业图标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