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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回收食品再加工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4  作者:荆州两湖网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自始至终都是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多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不少人担心的事情。卫生部发布的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自始至终都是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多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不少人担心的事情。卫生部发布的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最高可处罚10万元。

  用回收食品做吃的,最高可罚10万元

  近日,地沟油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

  新的监管办法,对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问题,再次进行重申。

  规定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作加工食品,这些行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希望规定能够落实,不让地沟油上我们的餐桌。”市民张先生说。

  被吊销许可证,主管人员5年内不准做餐饮

  “如果被吊销许可证,再开个饭店不就行了。”有市民这么说。

  新规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相比目前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新办法显然更具威慑力。

  新规同时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置时,可以进行快速、准确、高效追溯,减少损害、降低风险。

  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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