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重典治乱”的理念被提的次数很多,回顾2009年立法当时,也是出于该理念。李克强总理就曾多次提出要“重典治乱”之所以再度重提,跟目前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违法利益关系甚大。针对这个问题,学界专家经常提到的一个名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成员刘俊海教授强烈建议,立法加入对违法企业进行“上不封顶、下有保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大功能解套“为追一只鸡去杀一头牛”
惩罚性赔偿最早源于英国,在美国拥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后更广泛的传播到其他国家。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身。
刘俊海教授认为,惩罚赔偿制度是个好东西,主要有四点:一方面可以严厉制裁失信者。你卖了假货,卖了不安全产品,让你疼痛难忍;第二,慷慨的补偿受害者。消费者受损害可能是一千元钱,最后获得一万元的赔偿;第三,极大的激励维权者。现在很多消费者受害以后忍气吞声,因为他不可能为了追回一只鸡去杀一头牛。有了惩罚赔偿,消费者维权收益扩大,就有动力、有激励机制去维权。第四,可以教育广大的企业界和社会公众,意识到诚信有价的道理。诚信创造价值,失信要付出代价。
“上不封顶、下要保底”激活消费者维权热情
刘教授告诉记者,现在有关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惩罚赔偿基本上有一个共识,也是他现在倡导的观点: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政策。
他说,《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对生产不安全食品,或明知食品不安全销售给消费者的,按照消费者购买价款的十倍承担惩罚赔偿责任。但现实中,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价格往往不是特别高,但受到的损害却很高,大家发现这个十倍赔偿规定根本无法补偿实际损失。根据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一,如果买袋牛奶1.50元,一加一也就才3.00元。而受侵害消费者到医院治疗,不算检测费、药费、误工费,仅挂号费可能就要15.00元。
十倍的赔偿,听起来很美。但是据刘海俊教授的调查研究,依据这条法规提起10倍惩罚赔偿责任诉讼的消费者少之又少。依然以一袋牛奶为例,1袋牛奶1.50元,返还1.50元,再按照10倍赔偿15.00元,但如果打车告到消协往返就20元,如果再去法院交个诉讼费,又是几百元,所以,细算之下,很多情况还是解决不了“为了追回一只鸡杀了一头牛”的问题。
基于以上现象,大家对问题食品的赔偿问题渐渐形成共识,那就是要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而惩罚性赔偿的“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理念也被大家频繁提出。一是要计算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害价值,比如除食物本身价格之外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这样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赔偿就不是1.50元牛奶的十倍赔偿,而是由此所导致的所有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甚于受到的赔偿远高于实际损失。这样消费者的维权利益会大幅增长,而企业的违法成本也会直线增长。按照这种标准,对于主观恶性的生产商家实行上不封顶在十倍以上的赔偿,不仅消费者维权收益超出维权成本,消费者敢于提出告诉,而商家的违法收益低于他的违法成本,那么商家就会自觉停止进行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