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力度能否加大?财政部7月30日对此呼声作出回应: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7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府在经济增速减缓、中央财政收入低增长情况下作出的这一举措,受到企业界欢迎,但也有学者、媒体提出,减税力度仍可加大。7月29日出版的财新《新世纪》周刊在社评“舒立观察”中即提出,中国极有必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而且支持力度应进一步提升。本次对小微企业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可在不久的将来转为永久政策,并明确将惠及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水平也应大幅提高,第一步可从目前的月销售额2万元提至5万元。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一方面,每个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据财税部门的初步估算,此次免征两税,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称,今年上半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在此背景下出台这一政策,凸显了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视和支持。
在这项新的税收优惠出台前,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列举说,2011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此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改革试点使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2011年,中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和1000-5000元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超过60%。
财政部表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