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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大米疯狂是法律缺位和地方政府纵容的产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71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2013年,“镉”大米以最强劲的势头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显示:国内多地市场上约10%大米镉超标。长期食用镉超标的大米,会使人患上骨痛病。而大米中镉含量超标,无疑和环境污染(特别是土地污染),有着脱不开的关系。造成这一切的根源是法律的缺位和地方政府的纵容。

大米镉超标

企业疯狂排污土地重金属污染严重

  根据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的教授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调查,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湖南和江西产大米镉超标最严重。我国南方地区稻米出现镉超标,主要是由于土壤被当地矿山废水污染,有的是受当地化工厂污水排放影响。

  在中国快速工业化过程中,挖山开矿的行为遍地开花,使原本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镉、砷、汞等有害重金属释放到自然界。这些有害重金属通过水流和空气,污染了中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进而污染了稻米,再随之进入人体。

  一旦土地被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想要再恢复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所以有关部门不会耗费巨资去恢复土地。对于污染着环境却能够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企业,有关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土壤环境保护法》尚未通过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几乎没有关于重金属污染土地的种植规范,《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什么时候能通过仍然是未知数。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加快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已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但对于作为污染防治重要内容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却是空白,这与我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适应。

现行《环境保护法》漏洞多不适应时代和环保的需求

  虽然《土壤环境保护法》尚未通过,《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法律,也应该起到作用,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2012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依照《立法法》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规定,最新版的环境保护法还要再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何时实施是个未知数: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现在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仍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自1989年12月26日实施。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和环保工作的需求。

  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环境,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体制已呈现明显缺陷。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另外,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导致的环境问题,缺乏对策性的规定;对公众参与和环保社会团体的建立与发展问题,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对与环保有关的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如环境产权的确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等,缺乏相应的确认、保障和促进机制。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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