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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母子吃油炸螃蟹中毒身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3  浏览次数:137

  原标题:母子吃油炸螃蟹中毒身亡 无证小吃店被判赔45万

    楚天都市报讯 据《春城晚报》报道 昆明市富民县的彭女士带着儿子在县城一家小吃店买了一份油炸螃蟹带回家吃后,彭女士中毒身亡,儿子小杰经抢救保住了性命。死者家属将小吃店老板和螃蟹供货商一并告上法庭,索赔51万元。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吃店老板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

  吃油炸螃蟹居然会死人

  2012年11月3日,彭女士和儿子在富民县城一家小吃店里买了二两油炸螃蟹。晚上,母子俩在乡下家吃过螃蟹便睡了。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两人都出现了肚子疼、腹泻、头昏和呕吐的症状。天亮后,小杰的奶奶发现二人不对劲,赶紧找来诊所医生给他们打吊针。

  输液两小时后,彭女士和小杰仍不见好转,被送往富民县医院抢救,彭女士当天死亡,小杰又被转到昆明医学院第二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彭女士的心血、肝脏、小肠等进行毒物成分检验。公安机关还向销售商处提取了冰冻螃蟹。警方出具《彭女士死亡一案调查情况》载明: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组胺成分的螃蟹导致过敏性中毒死亡。

  小吃店的炸螃蟹组胺超标

  彭女士的家属将小吃店老板龙某和供货商李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1万元。

  富民县法院审理查明:龙某开的小吃店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按照国家卫生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组胺含量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0毫克。彭女士和小杰食用后剩下的油炸螃蟹组胺含量为100克含组胺47.08毫克,组胺含量已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这些螃蟹是龙某加工销售的。富民县法院认为,龙某加工销售的油炸螃蟹与彭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供货商李某所销售的冷冻螃蟹经检验组胺含量未超标,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据此,富民县法院一审判令龙某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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